女子在奶茶店学有所成后仿冒店家店名开新店!钦北区法院判了…

时间:2023-09-06来源: 开丰娱乐注册-开丰平台登录-平台首页入口

 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,因协商不成,钦州市钦北区E柠檬茶店的经营者乔某将钦州市钦北区一E柠檬茶店经营者苏某欣告上法院,请求判令钦州市钦北区一E柠檬茶店及经营者苏某欣停止在门面广告招牌、微信群名称、位置定位、茶杯外观标识中使用“E柠檬茶”名称等侵权行为,消除不良影响等。

 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、字号、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、组织形式组成。本案中乔某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和字号E柠檬茶组成,苏某欣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和字号一E柠檬茶组成,苏某欣经营的奶茶店广告招牌、微信群名称、位置定位、茶杯外观标识等均使用乔某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字号“E柠檬茶”。

  苏某欣虽于2022年6月9日在其招牌“E柠檬茶店”的“E”二字中间人工添加“一”字,但没有与乔某的名称予以明显区分。苏某欣使用“E柠檬茶”的名称,其行为对乔某企业名称构成侵权,且苏某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“E柠檬茶仅此一家,别无分店,如有招牌雷同,纯属山寨。”等信息,让他人对合法持有“钦州市钦北区E柠檬茶店”名称的乔某存有误解或降低其产品、服务的社会评价,对乔某构成侵权。

  综上,苏某欣的行为对于乔某构成侵权,乔某请求苏某欣停止侵权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不久前,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苏某欣钦州市钦北区一E柠檬茶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,立即在对外经营活动中(包括但不限于在其门面招牌、微信群名称、位置定位、奶茶杯外观标识等 )停止使用“E柠檬茶”名称。

  苏某欣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不久前,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“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”的终审判决。(文中人名、店名均为化名)

  (一)停止侵害;(二)排除妨碍;(三)消除危险;(四)返还财产;(五)恢复原状;(六)修理、重作、更换;(七)继续履行;(八)赔偿损失;(九)支付违约金;(十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(十一) 赔礼道歉。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,依照其规定。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
  第1014条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、盗用、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。第1194条规定,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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